BCCI、索菲亚、及日本商事仲裁协会间协议

1961年07月06日

“双方间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纠纷、争议或分期或违约应提交至仲裁解决,无需提交至保加利亚或日本的普通法院。

如果保加利亚法律机构为被告,仲裁应在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索菲亚的保加利亚工商会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和规定相关条款进行。

如果日本自然人或法人机构为被告,仲裁应在日本东京商业仲裁协会按照该协会的商业仲裁规则举行。

宣告的判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