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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04月23日
“本合同,包括其解释、效力、履行或终止相关的一切争议,以及为填补合同空白或接纳新情况引发的一切争议应由仲裁庭在被告所在国的商会通过仲裁解决,对于反诉情况,应由相同的仲裁庭根据UN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