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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02月26日
“本合同引发或相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涉及合同有效性、解释、终止、履行或履行不能的纠纷应提交仲裁进行解决,但不包括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
如果涉入此等纠纷或争议的本合同被告一方是保加利亚外贸企业,那么仲裁应在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按照其规则进行,当事方声明他们了解并同意遵守。如果涉入此等纠纷或争议的本合同被告一方是南斯拉夫外贸企业,那么仲裁应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商会仲裁庭按照其规则进行,当事方声明他们了解并同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