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案件编号136/02裁决,2003年6月19日裁定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仲裁规则第2条

* 国内仲裁案件编号136/02裁决,2003年6月19日裁定

只要仲裁条款允许一个以上特别指定的仲裁机构替代司法管辖权,此等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

两个指定仲裁机构中之一机构的管辖权由申请人选择,同时,应诉人对于仲裁庭的管辖权的任何异议不予受理.

本合同各服务方已经明确指出,“因本合同引发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都由仲裁法庭根据其相关规则在BCCI和/或BCI解决”。该仲裁条款的制订明确表明当事人将所有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同时,这样的条款允许一个以上特别指定的仲裁机构替代司法管辖权的特点。此等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问题是,这两个指定仲裁机构中之一机构的管辖权还要受所索赔人选择权的限制。该合同条款表明,该仲裁条款的制定应允许索赔人选择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而代表被告对索赔人所作选择提出的反对意见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情况,仲裁庭认为本仲裁条款是授予索赔方选择权且已做出选择的有效条款。将仲裁条款列入合同并在BCCI将索赔提交到仲裁庭已是事实,这样完全足以向仲裁庭提供充分证据在BCCI管辖范围解决争议。

* 本裁决发表在2002-2003集合下参考号153,第3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