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案例第56/02例的裁决,生效日2002年11月22日

国际商业仲裁法第7(1)条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的规则1条中的(1)和(2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规则2条的(1

* 国内仲裁案例第56/02例的裁决,生效日2002年11月22日

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是一个建立在保加利亚工商会中的一个解决民事财产纠纷的专业机构。事实上,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法令第一条(3)中声明其独立于保加利亚工商会,并非导致仲裁庭从保加利亚工商会分离并使其成为独立于保加利亚工商会外的机构。上述引用的法令中的条款仅能在仲裁庭依法解决案件的情况下适用.

“经由各方商议未能解决的有关各方翻译、有限期和履行所引起的纠风应提交给保加利亚工商会进行解决。”.

被告反对仲裁庭的司法管辖权,认为根据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法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庭独立于保加利亚工商会之外,并未在合同中指定保加利亚工商会作为裁决机构,这一点说明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拥有仲裁决定权.

在公开的审讯时,仲裁法宣布此异议并且声明因以下原因不赞同:

仲裁活动在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进行。保加利亚工商会仲裁庭法律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具有司法管辖权,且独立于保加利亚工商会之外,但并非是与保加利亚工商会分离或其外部的组织。以上援引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仲裁庭只依照法律处理案件.

因此,在解释双方意愿时,仲裁法庭认为,保加利亚工商会作为仲裁机构,同意将他们对争议的解决方式提交给保加利亚工商会专门仲裁部门 ,保加利亚工商会处理仲裁争议的唯一途径是通过专门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 2002-2003合集于保加利亚出版,参考编号155,共3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