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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 章
目的和目标
第3条. | (1) | 商会应按下列条款支持、提高、代表和保护其各成员的商业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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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会应按下列条款为保加利亚商人在国际市场中所占市场份额做出贡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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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 商会应与有能力的国家机构和组织一同实现其目的和目标。 | |||||||||||
第5条. | (1) | 商会应协助建立区域商会和分支商会以及其他联合会。 | ||||||||||
(2) | 商会应与区域商会和分支商会协调合作。 | |||||||||||
第6条. | 商会可以开设分支机构并与国外或国内个人合作实现其目的和目标。 | |||||||||||
第7条. | 委员会联合商会各个成员应与工商会一同建立运营、地区、专业和分支原则。 | |||||||||||
第8条. | 在各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各个国家机构前商会应代表其各个成员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