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第IV章-地区工商会

第    IV 
地区工商会

第10条. (1) 地区工商会应符合董事会制定的标准,是商会的正式成员.
  (2) 保加利亚工商会和地区工商会要统一于保加利亚工商会体系.
第11条. (1) 该体系下的工商会之间的条例须由公司章程以及双边或多边就联合活动签订的协议制定.
  (2) 地区工商会会长须参加会长理事会以促进他们的联合活动.
第12条. 该体系下的地区工商会会长须被提名成为商会董事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