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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V 章
成员、权利和会员义务
第13条. | 成员须自愿成为工商会会员。 | |
第14条. | (1) | 工商会的成员须是合格的,名誉上的,附属的以对应的。 |
(2) | 合格的成员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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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前面的条款2与条款3,组织的成员应根据公司章程是商会的会员。 | |
(4) | 名誉上的商会会员须是国内外的自然人——他们对实现商会的目标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 |
(5) | 商会的附属会员可是统一注册的人员,他们是从事 经济或非经济活动的人——交易员,民事合伙,合法的非盈利组织。 | |
(6) | 商会对应的成员可能是外国工会,学会,协会等。商会和他们保持积极地合作。 | |
(7) | 国家机关,政党,集团或宗教组织都不能是商会的成员。 | |
第15条. | (1) | 根据第十四章,第二段的1,2,3条,要加入商会的成员需要向执行委员会进行书面请求,申请人须在请求里表明其同意公司章程条款,同意遵守商务活动中的道德准则。经过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提交会员费后,申请人应当成为合法有效的会员。 |
(2) | 在大会前发出通知的一个月内但不迟于执行委员会做出决议一年任何执行委员会拒绝同意会员申请的行为都要被上诉。 | |
(3) | 根据第十四章的第二段的条款4,商会的正式成员,名誉上的成员以及对应成员,在执行委员会的提议下,经过自然人或法人的同意以及董事会的决议,应被录取成为合格会员。 | |
会员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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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 (1) | 商会任何正式成员以及名誉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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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会的会员享有以下附加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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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 商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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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 附属成员在其注册成功后需要单独交一份会费。根据第十四章,第二段的第4条,第四段以及第六段,成员不需要交任何会费。 | |
会员资格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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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 (1) | 经执行委员会决定,出现以下情况,应终止会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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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据上一段的第1条或第2条,一旦终止会员,执行委员经该成员要求可以更新其会员资格。 | |
(3) | 宣布一个月内但不迟于决议日期一年,在大会前一个月内免职的决议可以上诉。 | |
(4) | 一旦会员资格终止,任何该日期之前会员交的会费都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