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第VIII章-执行机构

第   VIII   章
执行机构

秘书长
第29条. (1) 秘书长应当:
 
  1. 组织执行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2. 组织商会的行政活动;
  3. 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副主席缺席的时完成其义务;
  4. 完成主席或副主席分配给他的当前任务的执行工作.
  (2) 由秘书协助秘书长完成工作.

主席委员会
第30条. (1) 主席委员会是改善保加利亚工商会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执行机构.
  (2) 工商会原主席、现任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都应参加主席委员会.
  (3) 主席委员会会议应按照换届原则由主席委员会选举的主席来主持.
第31条. (1) 主席委员会应当:
 
  1. 在执行联合活动时,应协调工商会和地区工商会之间的关系;
  2. 将工商会和地区工商会之间的联合基金的创立提交给董事会使其进行资金分配计划和进行活动;
  3. 与地方工商会一共审查工商会联合活动的财政报告;
  4. 参照工商会和地方工商会联合活动相关事宜决议草案,遵循其能力,为工商会管理机构提供建议;
  5. 向成员递交地方工商会提议来协调下列组织间的关系:
    - 工商会公司章程与地方工商会章程之间的关系;
    - 工商会与地方工商会的名称、商标、印章和旗帜;
    - 地方工商会管理机构代表的人员参与;
    - 与工商会和地方工商会体系统一有关的其他活动.
  (2) 委员会主席的工作应按照一定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