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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X 章
财产
第32条. | 商会的财产应当包括:产权及其它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参与公司;其它权利和义务。 | |||||||||
第33条. | (1) | 商会提供支持的费用源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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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会源自有关其主要业务活动的任何额外经济活动的收入,皆应用于实现本章程规定的目的。 | |||||||||
(3) | 外国和本地人士可以做出有利于商会的捐赠和遗嘱,这应由执行委员会批准。当捐赠和遗嘱设立奖项或专门的基金,或者用其资金设立分配计划,捐赠人或遗赠人有权获得命名。 | |||||||||
第34条. | 商会的财务活动的开展应当符合年度预算。 | |||||||||
第35条. | (1) | 列弗和各种项目方案融资货币的分配资金应当由商会确立。资金应当从所有有关成员处收集。 | ||||||||
(2) | 国家机构分配给商会的用于事件和活动的财务来源应当由后者确定。 | |||||||||
第36条. | 商会应抵押其财产保证其负债。其不对其成员或其参与的公司的任何债务负责。对于商会的债务,成员应当负责,直到其财产贡献额。成员无须对任何商会负债承担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