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第IX章-财产

第   IX   章
财产

第32条. 商会的财产应当包括:产权及其它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参与公司;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33条. (1) 商会提供支持的费用源自:
 
- 单次和年度财产贡献(会员费);
- 服务费;
- 从商会公司的利益中扣除,以及从商会的其它可盈利活动中扣除;
- 捐赠, 等等.
  (2) 商会源自有关其主要业务活动的任何额外经济活动的收入,皆应用于实现本章程规定的目的。
  (3) 外国和本地人士可以做出有利于商会的捐赠和遗嘱,这应由执行委员会批准。当捐赠和遗嘱设立奖项或专门的基金,或者用其资金设立分配计划,捐赠人或遗赠人有权获得命名。
第34条. 商会的财务活动的开展应当符合年度预算。
第35条. (1) 列弗和各种项目方案融资货币的分配资金应当由商会确立。资金应当从所有有关成员处收集。
  (2) 国家机构分配给商会的用于事件和活动的财务来源应当由后者确定。
第36条. 商会应抵押其财产保证其负债。其不对其成员或其参与的公司的任何债务负责。对于商会的债务,成员应当负责,直到其财产贡献额。成员无须对任何商会负债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