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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加利亚工商会执行理事会2002年1月29日依据第47/3-2002号决议通过,保加利亚工商会执行理事会2004年1月13日决议修订,2007年8月24日依据第85/20-2007号决议补充,2007年9月1日起生效,保加利亚工商会执行理事会2011年11月15日依据第67/21-2011号决议进行补充修订,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款 | 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
第2款 | 仲裁收费费率 |
第3款 | 仲裁费减免和部分返还 |
第4款 | 反诉仲裁费及费用抵消申请 |
第5款 | 仲裁处理费 |
第6款 | 案件证据收集费用 |
第7款 | 附加费用 |
第8款 | 当事人应支付仲裁费、定金等费用的责任 |
第1款 | 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
(1) |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缴纳仲裁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
(2) | “仲裁受理费”是指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及维护仲裁院正常运转的必要费用。 |
(3) | “仲裁处理费”是指为处理个案支付的费用,如传唤通知费、送达费、口译费、速记费、证明费等。 |
第2款 | 仲裁收费费率 |
(1) | 仲裁院应根据仲裁申请金额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
仲裁申请金额(欧元) | 仲裁受理费(欧元) | |
- | 最高 1 000 欧元 | 150 欧元 |
从 1 000 | 至 5 000 欧元 | 150欧元+超过1 000欧元部分的12% |
从 5 000 | 至 10 000 欧元 | 630欧元+超过5 000欧元部分的9% |
从 10 000 | 至 50 000 欧元 | 1 080欧元+超过10 000欧元部分的6% |
从 50 000 | 至 100 000 欧元 | 3 480欧元+超过50 000欧元部分的4% |
从 100 000 | 至 200 000 欧元 | 5 480欧元+超过100 000欧元部分的2% |
从 200 000 | 至 500 000 欧元 | 7 480欧元+超过200 000欧元部分的1.5% |
从 500 000 | 至 1 000 000 EUR | 11 980欧元+超过500 000欧元部分的1.2% |
1 000 000 欧元以上 | - | 17 980欧元+超过1,000,000欧元部分的1% |
(2) | 应提前交付仲裁受理费。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进行支付时,以账款记入保加利亚工商会银行账户日期确定为付款日期。 |
(3) | 当事人增加申请金额的,应支付额外费用,该费用应为已付仲裁受理费与根据增加后的申请金额应支付的费用的差额。 |
(4) |
保加利亚的公司和企业(包括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主要由外商参与的公司和企业)不论其仲裁申请使用何种货币单位,应按照欧元汇率使用保加利亚列弗支付仲裁受理费,欧元汇率以保加利亚国民银行在提交仲裁申请书当日汇率为准。 如果当事人约定本案以外语进行,相关仲裁费用将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增加1.2%。 |
第3款 | 仲裁费的减免和部分返还 |
(1) | 如果争议由独任仲裁员主持,第2款第1项中规定的仲裁受理费金额将降低50%。. |
(2) |
案件终止时对申请人进行退款的条件和标准:
|
(3) | 如果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仲裁受理费,或者申请人撤销索赔主张或未主动要求赔偿时,甚至在仲裁庭已针对案件全部结果作出初步裁决后,均不得适用上款规定。 |
第4款. | 反诉仲裁费及费用抵消申请 |
反诉案件受理费及抵消申请费用根据主诉收费标准规定进行收取.
第5款. | 仲裁受理费 |
(1) | 申请人应预付仲裁处理费,费用金额由仲裁院院长决定。 |
(2) | 仲裁庭在发布裁决或终止仲裁程序决定时应对仲裁处理费用明细进行说明。仲裁庭应指示保加利亚工商会退还申请人已交仲裁处理费中未使用的部分;如果在仲裁程序的实际支出超出申请人已交仲裁处理费,仲裁庭将要求申请人对该超出部分进行补交。如果未组成仲裁庭,应由仲裁院院长对仲裁处理费用进行具体说明。 |
第6款. | 案件证据收集费用 |
(1) | 如果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要求聘请专家参与仲裁并提出意见,提出该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提前支付聘请的专家人员由此产生的旅费和日常支出费用,以及进行现场视察的费用。费用金额由仲裁庭决定。 |
(2) | 如果当事人需要证人进行作证,证人费用应由提出该要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
第7款. | 附加费用 |
(1) | 如果当事人要求在仲裁庭在仲裁院以外的地方进行调解,当事人应提前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均摊。仲裁庭应在仲裁程序终止后对该项费用进行解释并安排该款项多退少补:如有未使用的款项则退还当事人;如实际支出超出预付费用则向当事人收取该差额。 |
(2) | 当事人若委任仲裁员参与该仲裁庭审理,进行委任的当事人应预付该仲裁员到仲裁院所在地索菲亚市的相关差旅费和停留费用,无论诉讼结果如何。 |
(3) | 上述条款也应适用于外国仲裁员。由他/她的参与而引发的费用(差旅、住宿和每日补助)应由委任此等仲裁员的当事方采用美元货币预先支付,无论案件结果如何。如果外国仲裁员成为首席仲裁员,那么他/她的参与而引发的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均摊,无论案件结果如何。 |
第8款. | 当事人应支付仲裁费、定金等费用的责任 |
(1) |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否则本案件相关的仲裁费、定金以及收集证据费用应由反对裁决的一方承担,当出现不完全赔付时,这些费用应按照比例由索赔授予方和拒绝方承担。如果索赔方提供证据表明需支付证人费用,则对该费用进行裁决,但其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 |
(2) | 如果诉讼程序终止,那么被告应同时有权获得费用补偿。 |
(3) | 裁决获益的一方可以要求对其参与案件产生的正常费用进行裁决。这些费用应在裁法庭上提供证据。 |
(4) | 如果一方在此案件上通过律师雇用了法律代表,但一直未能出示有关开支的证据,根据关税法则应当裁定最低固定利率为律师费。 |